张宗真:“双轮驱动” 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
法律的灵魂在于公平。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平等保护”确立为核心原则,明确要求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这一原则的落实,既是对宪法精神的贯彻,也是对现实中民营企业时有反映的隐性壁垒和差别化待遇的针对性回应。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非禁即入”,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消除所有制歧视,并强化对账款拖欠等顽疾的治理,真正将平等从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让民营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促发展”与“防风险”之间实现了平衡。一方面,通过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这种“双轮驱动”的立法思路,既体现了对市场规律的尊重,也彰显了引导民营经济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深意。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将商会的自律协调作用纳入规范,为政企沟通搭建了制度化渠道,有助于形成“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生态。
作为我国首部民营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最大价值在于将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有效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从“政策推动”到“法律保障”的转变,不仅增强了制度稳定性,更通过立法程序凝聚了社会共识。数据显示,在起草和审议期间两次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通过54个立法联系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注重听取各行业、各领域民营企业意见,这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必将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的创新潜能。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步。它既是对民营经济历史贡献的肯定,更是对其未来发展的庄严承诺。期待法律实施后,各级政府能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强化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善用法治武器维护权益,共同绘制一幅“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协同共进”的壮丽画卷,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更强劲的动能。
(作者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永同昌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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